雨花检察:公检法联合打击老赖成效显著
2023-07-26 18:35:4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翔 | 作者:罗飞艳 | 点击量:1150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罗飞艳)近日,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组织区公安、区法院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,公检法三家共同聚焦当前拒执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“难点”,围绕打通阻碍案件流转的“堵点”,对具体案件的证据收集、固定,逮捕、审查起诉标准等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充分交流,达成了打击拒执罪的共识:加强协作、联动惩处,破解“执行难”顽疾,维护司法权威。

案例一:

李某经营的某公司拖欠许某某货款,被许某某起诉。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向许某某偿还货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699余万元;若李某未偿还债务,法院将冻结其名下公司财产。该判决于2021年2月生效。

因李某未执行判决内容,许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将其名下公司财产冻结。李某在公司冻结后,以其父亲名义成立新公司和注册公司账户,以此来承接原公司的所有业务,并通过其他私人账户、现金、微信等方式进行业务往来和结算支付工资。

经雨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,李某所成立的新公司盈利1千多万元,但拒不支付法院裁定欠款,且通过新公司来转移财产。故依法对李某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、裁定罪批准逮捕。

案例二:

某公司法人何某某向李某某借款未还清,2018年2月,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确认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58万元,分期进行偿还。结果,何某某没有如期履行协议,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2022年10月,法院以其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,侦查发现,何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,银行进账2千多万元,有房租收入、工资收入、工程款收入等,他不申报财产,也不偿还李某某,属于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执行。案发后,何某某家属代为支付50万元并取得谅解。

本案由雨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审理认为,何某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、裁定罪,因其具有自首情节,且在案发后已支付50万元,并取得谅解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

检察官提醒:

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,具有国家强制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,尽早履行义务才是“正途”,拒不履行终归被“制裁”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

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责编:李翔

一审:李翔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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